中国国际瑜伽协会
工 作 守 则
一、必须按照《中国国际瑜伽协会章程》开展瑜伽文化活动。服从中国国际瑜伽协会(一下可简称“本会”)的调配,不得利用本会任命或职务及荣誉等做与职务或荣誉及工作范围无关的事,不做有损中国国际瑜伽协会声誉、形象、经济等方面的言行。如有违反上述内容,本会有保留各种处罚权力。
二、不可未经本会同意将在本会的学习、培训、讲座、交流、考察、接待、出境、观摩、等资格转给他人,以及不能把本会的任何相关资料给与本会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看等。
三、各省瑜伽研究中心正副主任的权利与义务在本会各省的《瑜伽研究中心正副主任的权利》与《瑜伽研究中心正副主任的义务》中有明确规定。
四、各瑜伽研究院名誉院长、院长、副院长的权利与义务在本会的《瑜伽研究院名誉院长、正副院长的权利》与《瑜伽研究院名誉院长、正副院长的义务》中有明确规定。
五、各委员会正副主任、正副秘书长的权利与义务在本会的《瑜伽各委员会正副主任、正副秘书长的权利》与《瑜伽各委员会正副主任、正副秘书长的义务》中有明确规定。
六、本会名誉会长、正副会长的权利与义务在本会的《名誉会长、正副会长的权利》与《名誉会长、正副会长的义务》中有明确规定。
七、遵守本守则的人员所指包括本会所有名誉会长正副会长、名誉院长正副院长、各委员会正副主任正副秘书长委员、各省办事处正副主任、各省各专业瑜伽研究中心正副主任以及各级别研究员等。
八、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认本守则。
九、除特别通知外,本会于公众假期照常上班,本会保留调整本会工作活动时间、地点及变更本守则的权利。
十、内部资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泄露,若被发现,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国国际瑜伽协会
2019年06月16日